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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时间:2020-09-21 08:00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局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科室,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参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协助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工作职责。局信息中心承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明确经办人。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高效地公开。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局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日常财务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或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开,局有关科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局上网信息三级审核的要求上传到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下列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相关政策;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1.地图审核信息;

2.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控规图则)、重要项目的设计方案等编制成果的公告及公布信息;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信息;

4.建设用地批准信息;

5.临时用地审批信息;

6.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信息;

7.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8.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乡村规划许可证核发信息;

9.矿业权出让和登记信息;

10.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及验收信息;

11.城市规划展示馆免费开放信息;

12.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信息;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换)发信息;

13.重大行政处罚信息。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地质灾害的防治方案和预警信息;

(十)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

1.局信息中心收到申请人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对申请人的申请书(表)、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进行审查。内容齐全的,局信息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以当面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局信息中心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信息中心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局信息中心收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局办公室传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局信息中心受理后应登记台账并及时交局办公室收文处理。

(二)交办

局办公室收到局信息中心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于当日内及时收文呈报局领导签批。分管领导应于1日内批转至局制作或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相关科室(单位)承办。

(三)审核

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将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内容于承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局信息中心,由局信息中心向申请人送达补正告知书。局信息中心收到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材料后,应及时交局办公室收文转至承办科室(单位)办理。

(四)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申请人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料,列出清单并签字后于承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至局信息中心。承办科室(单位)要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密性负责。

(五)答复

1.局信息中心收到承办科室(单位)审核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后,有序整理资料,草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局法律顾问审查、办公室核稿后报分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答复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保留必要的送达佐证材料。

2.局信息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承办科室(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自承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并立即告知局信息中心,由局信息中心向申请人送达延期答复书,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承办科室(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自承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草拟征求第三方意见书并提交局信息中心,由局信息中心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要求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并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意见向申请人反馈。对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局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信息公开各个环节的审核把关。

(六)归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申请人后,局信息中心应及时整理档案资料,于每个月底前将本月的档案资料移交到市局档案室归档。档案资料应包含申请人的申请书、受理单、补正告知书、答复书及公开材料、申请人签收证明、邮寄凭证等。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还应保存签收邮件的封面。通过互联网渠道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保存下载该网页面或传真复印件。相关的机关各科室、部门需要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档案的,应按规定办理档案调阅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经审核属实的,由局原制作该信息的科室(单位)3日内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我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将该类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局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自行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四条 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召开会商会的,局办公室提请局领导召集政策法规科以及涉及到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会同局法律顾问进行会商后,按会商意见办理;涉及重大问题的,局办公室提请局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商后,由局法律顾问、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负责人核稿,报牵头局领导审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局信息中心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台账,并适时提醒承办科室(单位)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需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市政府及其他单位来文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由局办公室收文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各相关科室(单位)不能依法准确按要求时限提供信息材料、及时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效能建设办公室(局机关纪委)提请局党组、派驻局纪检监察组依法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