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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时间:2019-03-05 08:00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各级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法律、法规明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