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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通知(皖自然资权函〔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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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时间:2024-06-12 15:40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相关工作部署,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工作协同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信息互通和定期协商,落实《通知》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存量土地盘活利用中的问题。

二、开展清查统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国有企业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开展存量土地数量、权属、分布、利用现状、经营状况等情况清查统计,加强土地使用绩效动态监测和评价分析,建立土地资源台账和低效用地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清查统计结果(企业类型按照中央、省属、市属、县属分类)于2023年4月底前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国资委(样表见附件)。

三、妥善处理涉地历史遗留问题。对《通知》中明确可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补办土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应提供用地行为发生时符合规划、协议签订及补偿安置落实以及依法依规落实处理(处罚)等情况的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出具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相关证明,随申报用地材料一同报用地行为发生时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用地。

四、加强划拨土地作价出资管理。对依法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处置范围和程序按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规定执行。

五、积极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国有企业编制存量低效土地盘活实施计划,按照“一宗一策”“一地一案”原则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措施,推动所属企业低效土地盘活利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将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作为规划内容,提出相关指标或条文传导的要求;鼓励市、县根据需求,编制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工作方案,明确盘活地块的位置、规模、利用方式等,有序推进。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落实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明确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地块的规划条件。

六、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国资委上报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请各市、各省属企业于3月17日前将联系人信息(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箱)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国资委。

附件:国有企业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情况表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