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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函〔202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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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时间:2024-06-12 15:30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工作部署,守正创新做好用地保障,支持旅游项目建设,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旅游发展空间需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在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科学有序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衔接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和预留旅游空间和休闲度假、创意经济、会展经济、体育赛事、医疗康养等产业建设空间,加强旅游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布局。“小三线”遗产、废弃学校及其他闲置的土地及设施,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具备发展旅游条件的,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将其规划为文化旅游用地。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益人的利益关系后,编制村庄规划时可将村内空闲地、依法收回的闲置住房和已失去居住功能住房所涉宅基地,以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用于旅游等经营性活动。

  二、做好空间规划与旅游专项规划衔接。支持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县(市、区)编制国土空间旅游专项规划,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规办〔2021〕18号),提供编制底图,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配合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旅游专项规划报批前要认真做好“一张图”核对。旅游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主要内容及时纳入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三、全力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旅游项目用地,申请国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各市、县要加大存量土地处置力度,通过处置当年存量土地获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旅游项目用地需求;对市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实不足且符合条件的,省级按规定予以统筹安排。

  四、分类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且相关设施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硬(固)化地面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原地类管理;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合理利用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开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创意、酒店民宿等经营活动,土地可按现用途管理;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开展适度的旅游活动。

  五、因地制宜保障零星散状用地。为适应部分乡村旅游用地特点布局的不确定性,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可以采用“用途留白”,为不确定具体用途的项目预留空间,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明确用途。对暂时难以确定具体用地范围的零星分散旅游用地项目,在项目用地待范围明确后精准落图,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更新规划数据库,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各地要按照点状用地管理要求,做好用地计划、土地供应和登记工作。

  六、主动服务依法做好用地审批。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文旅等部门对接,听取用地需求,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及时组织编制用地报批材料,及时上报审批。在村庄建设边界外、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建设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全省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国土空间规划处。




2023年9月14日